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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百年的老房契(图)

来源/作者:网络 |
  
  伴随着房地产开发的热潮,地契的收藏因其文献价值渐渐引起了收藏者的兴趣。老北京北新桥内三阶梯子胡同5号院,有关这块地产的交易事件跨越了一个世纪,经历了数位交易人,见证了一个老北京地产变更的实例故事。
  这张地契的字样已有几块模糊斑驳,是一个“信行”,也就是现在两个人或几个人在一起签证的协议书。但远不像现代人写一个协议那么简单。这张地契用毛笔的小楷书写,为了防止文书没有标点符号引起的歧义,写到紧要处都用了另起行,下面的落款有卖房人、中说人和书字人,且每个人都有章。这个“信行”的大致意思是这样的:立卖房契系厢黄旗满洲绪章佑领下户部朗中富斌将父置住房一所卖给了溥名下为业,这所住房坐落在北新桥南梯子胡同中间路北,计正房五间,南房五间,东厢房两间,西厢房两间,共房十四间,并对房子有详细的描述:“户壁俱全,上下土木相连”,而卖地的原因是“今因手乏无钱,情愿将自置住房一所冯中说合卖与溥名下为业,言明市平松江银贰佰两正”。冯中当然就是说合人了,而立这个“信行”关键意义在下面:“其银笔下交足并不短少,自卖之后倘有亲族人等争论重复倒典未分明之公产来路不明俱有原卖主一面承管,恐后无凭立此卖字为证”。
  立“信行”的同时,房契就交给了买房的人,也就是“溥名下”。宣统元年二月户部颁发给买主的房契上,有了买主的名字,原文是这样的:“溥新买得富斌名下房十四间,坐落在北新桥南梯子胡同中间路北。 ”其余的字已看不清楚,隔了几行有了个隐约的字“价银贰佰两正”。至此看出溥名下的当事人是溥新。从这个价钱上可以得到一个额外的见证,就是从光绪年到宣统年,大清社会是在稳定中过渡,因为房价上保持了“银贰佰两正”。
  这份契书边饰有淡红色花纹,除了留给当事人填写的空当处,全部是满文。有趣的是,这份房契上加盖了两个圆章,都是北京市财政局的,一个是1932年8月13日的“土地注册验证”,另一个是1933年8月24日的“土地接与注册验证”。
  民国三年的时候,政府对这块地又进行了一次验契,并且颁发给当时的业主溥新一件民国专用的火焰边纹装饰的“验契执照”。开头是:“已税未税之旧契均应呈验注册加给新照,如不呈验于诉讼时不能作为凭据”等等,然后开始正文:“今据正蓝旗宗室溥新呈验已税旧契一件”,共计屋数目、房屋的面貌、坐落地处等等,如旧契又详写了一番,可见当时办证人员的认真,并又一次提到了“原买价银共贰佰两,经纳税自应加给新照以为呈验注册之凭证”。
  至此为止,房产为溥新所有。
  到了民国33年,业主又有了变更:一件“北京特别不动产买典草契纸”为证。
  这件契书是“北京市特别行政区财政局发给印契事,据新业主雷启明呈报置买金蕴山(已故溥新之子),房产坐落在内三阶梯子胡同五号”,这时对房子的描述不再是上面的情况,而改成了表格,表格上有系统的分栏:地处、面积、买主、原业主、中人姓名等等。上面贴有中华民国的印花税票。
  至此,业主变更为了雷启明,到民国三十六年五月,雷启明又把房子卖给了一个叫韩德炎的人,也是“因手乏钱将自住房卖与韩德炎”等等,价钱是“国币肆佰伍拾万圆整”,这件协议与前面的几件在房屋的描述上几乎相同,不同的是不再有政府颁发的房契验证,而是直接在上面加盖了四个政府的印章,遗憾的是印章上面的字样已经看不清楚,隐约地有一些“民国三六年”的时间和数字编号。引人注意的是下面的落款,中保人名栏上一下子有了七位中保人,而且每个人都盖着工整的章,也许从这里可看出民国晚年的动荡对社会信托方面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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